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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绝件的处理方案
日期:11-08-31 08:23:23 作者:民航北京监管局 董文强

随着国内航空公司机队的日益扩大和机队机龄的不断增加,发动机进厂大修的数量和次数在逐渐增加。发动机更换下来的零部件数目逐渐增加。由于当时修理工艺的局限或者由于当时工作者检查标准的不同,这部分我们认为已报废的零件中存在很大比例可以修复或者用于他途(但是此部分零件不能称为报废件,我们应称为被拒绝件)。目前国际已有不少公司看中此市场。某航空公司前期曾经向络合金公司出售了部分这种器材,获得了较为可观的利润(获利大约20万美金左右)。但是为了保证航空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并从航空公司实际角度出发,科学的处理此部分零件。笔者依据自己多年来在航空公司从事发动机工程管理的经验,建议从以下角度处理。

首先,先明确一下相关概念 。 “报废”一词仅仅是我们行业内常用的一种对被拒绝器材的表示方式,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权威的用在法规里的字眼,更不是一个专业的结论性的用词(除非器材被完全破坏或粉碎)。对于每一件航空零件,在其生产、安装、使用以及维修的各个环节中都必须符合国际普遍认可的行业规范和适航标准或者符合所在国民航管理部门的规范和适航标准;如果在上述环节中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则相应的单位或个人将会被追究相应的适航责任。

FAA颁布的用来管理这些被称着“报废”的航材的咨询通告AC21-38(见附件二)中,这个咨询通告的题目是:关于不可挽救的飞机部件和航材的处理,请注意这里的关键词是“不可挽救的”,所以我们称之为此部分部件为“被拒绝件”。

首先,从航空公司自身角度出发,此部分零件由于再次利用涉及DER修理以及被拒绝件的再次利用,由于国内民航当局以及公司内部的要求,航空公司目前自己不能处理此部分零件。只能出售给其他公司。但为保证航空公司的利益,我们要求购买公司满足以下要求:

1、 与航空公司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并免费提供相关工程方面的法规培训。比例为10%

2、 航空公司不为此部分零件提供任何书面证明或者担保,不承担此部分零件以后的适航责任。航空公司只有在对部件的错误描述时才可能负担其适航责任。例如,某个部件是“视情”状态,而航空公司将其填写为“大修”状态并放行装机使用;很明显这是一起错误放行事件,因此如果这个部件在使用中失效,航空公司将要承担相应的适航责任。修理过的器材的适航责任应该归属于FAA145部/CCAR-145部批准的修理厂家和签署8130-3/083表格的放行人员。按照FAA的咨询通告AC 20-62D(见附件一)第14段的描述: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以及其他的航材和附件在维修后,相应的维修厂家和批准放行使用的批准人负有相应的适航责任。这段话明确的表明航空公司对大修后的器材没有适航责任;如果器材在使用中失效,维修厂家负有责任。

同样,根据中国民航总局的咨询通告AC-121-58〈〈合格的航材〉〉(见附件四)6.4中的要求,合格的航材应该符合:1)按照CCAR-145部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颁发的维修放行证明;2)该部件自上一次从运行中的航空器拆下后的所有维修工作是由CCAR-145部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进行的;3)所进行的维修在其所批准的范围,并且符合CCAR-145部的维修工作准则;4)该部件具有6.5中规定的适用信息记录。6.5条是对部件跟踪信息的描述。航空公司以被拒绝件的形式出售给购买公司。至于购买价格,在后面说明。但是不能确认部件购买后的用途以及是否送往修理厂进行修理,所以在部件从修理厂运送到相关公司的过程中,航空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此部分评估比例为5%

3、 购买费用,可采用两种方式进行购买。一:全部一次性购买。可以按照不同机型发动机不同的零部件进行购买,按照一个统一的价格进行一次性直接购买。例如:CFM56-3型发动机高涡静叶,按照每片多少的价钱直接购买。

或者零部件首先送往相关公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送厂修理,然后依据修理后出售的情况与航空公司进行利益的分享。例如一个零件,经过修理后可以使用出售后价格为5000美金,扣除恢复此零件到可用状态所花费用,假设为1000美金,那么盈利为4000美金,这样收购公司可以和航空公司对此部分利益进行分享。分享比例双方进行协商。航空公司所占有比例越高,相对应的公司越具有优先权。同时要求要确立最低保证费用。也就是说要保证航空公司的最低利益收益。此部分比例为65%。

4、 资金返回速度,是指资金返回航空公司的周期,要求部件发运后到资金返回航空公司帐户的时间不能长于半年。此部分的比例约10%。

5、 航空公司的优先决定权,航空公司可以优先单方面解除合同,对合同中牵涉的被拒绝件中的某些部件航空公司可以决定是否出售或者用于其他用途,相关公司不得干涉。此部分比例为10%。

说明,为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确保航空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建立此评估方案。 参加竞标得分最高的公司将获胜。

以上只是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并结合自己实际在航空公司工作中的实际操作情况从而提出的建议,仅供参考。

附件一:FAA 咨询通告 AC20-62D

附件二:FAA 咨询通告 AC21-38

附件三:FAA 咨询通告 AC00-56A

附件四:CAAC 咨询通告 AC-121-58

(以上资料均可在FAA和CAAC官方网站上查询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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